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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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太母胎醫學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104 年 8 月 28 日訂定
10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次修訂
106 年 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訂
106 年 3 月 16 日第三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太母胎醫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式英文譯名為 Asia Pacific Maternal Fetal Medicine Foundation in Taoyuan;英文簡稱 APMFMF。

第 二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文二三街 61 號 11 樓之3。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婦女醫學及胎兒醫學教育及研究發展,扶助母胎醫學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促進國內外母胎醫學界之交流,及舉辦有關母胎健康促進之各項活動,以提高母胎醫療水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成立亞太母胎醫學專家聯盟,為推動本會以桃園市為基地,聯合亞太地區及全球母胎醫學專業人士提昇母胎醫學相關業務之最高指導核心。
  2. 定期舉辦母胎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3. 定期舉辦母胎健康促進之衛生教育宣導及活動。
  4. 制定母胎醫學之相關醫療指引,及臨床路徑。
  5. 定期出版母胎醫學學術期刊。
  6. 介紹有關母胎醫學之醫療新知,舉辦高危險妊娠、胎兒醫學、產前診斷、產科急重症,及周產醫學之醫護人員繼續教育。
  7. 參加國際有關母胎醫學相關之國際學會團體之學術活動,以加強與國外母胎醫學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
  8. 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母胎醫學發展事項及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熱心母胎醫學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及收入來源如下:
  1. 關心母胎醫學教育之社會人士、廠商及公司行號捐助。
  2. 政府經費補助。
  3. 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4. 其他。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 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2. 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3.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4.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5.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議決。
  6.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7.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組成如下:
  1.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2. 本會董事之選聘應涵蓋二名至三名中國、日本、南韓、新加坡及香港地區之母胎醫學專家。
  3. 董事會組成應有董事總人數一半以上為從事母胎醫學相關業務,且取得母胎醫學專業證照者。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若已經為董事者,則解任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5.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6.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於任期屆滿日後二週內辦理交接,若未辦理交接程序,則視為舊任董事當然解職,而新任董事當然就職。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再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聘請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

第 九 條
本會卸任董事長得聘請為榮譽董事長;得列席董事會,不參與董事會職權運作。

第 十 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亞太母胎醫學專家聯盟成員為當然顧問。

第 十一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董事代理之。其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由請求之董事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自行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1.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2.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3.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4.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決,會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依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第 十二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三 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四 條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1.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2. 決算書。
  3. 資產負債表。
  4. 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5. 基金收支報告書。
  6. 財產目錄。
  7. 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

第 十五 條
本會原有基金五佰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

第 十六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 十七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八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經由董事開會決議後應捐贈歸屬於桃園巿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